第五十三条

有效

一票否决权由县级以上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行使。自治区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经与自治区有关部门会商,可以直接对县(市、区)实行一票否决。乡镇(街道)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有对辖区单位一票否决的建议权。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