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县级以上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负责对下级人民政府、同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平安建设目标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
乡镇(街道)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负责对村、社区和本级有关部门、单位平安建设目标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
考核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并作为业绩评定、职务职级晋升、奖励惩处等的重要参考。
各地、各部门和单位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授予综合性荣誉称号;其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不得评为先进个人。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