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监制备案登记电动摩托车的通行标识。

申请备案登记的电动摩托车所有人,应当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免费培训。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