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四条有效驾驶摩托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再次被查获的,收缴车辆,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电动自行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再次被查获的,对电动自行车予以收缴后销毁。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0日第八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