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二条有效采取锁门窗、冲卡或弃车逃跑等手段,拒不配合交通警察检查、调查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0日第八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