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理第五十四条有效发生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应当在采取照相等方式固定现场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不得影响道路畅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及时报警,采取照相等方式固定现场证据或标明事故车辆位置后,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0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