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教练机动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注册时是初次注册登记的车辆;

(二)车身喷印、粘贴规范的教练车标识;

(三)按照规定安装教练员能够控制车辆安全行驶的必要装置;

(四)按照营运机动车的规定,确定报废年限和参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