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机动车在行驶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载货汽车、拖拉机、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二)在同方向划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摩托车在机动车道右侧行驶;

(三)实习期内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四)在快速车道上行驶的车辆低速行驶遇后车超越时,应当变更至右侧相邻车道行驶;

(五)行经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六)遇校车接送儿童及学生时主动让行;

(七)不得急转、急停、骑线行驶,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

(八)在允许借道通行的路口、路段借道通行时,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九)通过设置有延长待转区的路口时,应当依次进入待转区等待;

(十)不得向车窗外抛洒物品、吐痰。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