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二十五条有效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时,应当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并配合检查、调查,不得采取锁门窗、冲卡或者弃车逃跑等方式阻碍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