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步编制交通工程设计方案,并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在进行道路规划设计、施工、验收期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的合理意见,相关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采纳。

道路通车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验交通配套设施。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