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旅游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旅游市场秩序的相关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