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公共餐饮具卫生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1年9月28日
- 施行日期
- 2021年9月28日
- 条文数
- 28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8年10月23日银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8年11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1年9月7日银川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1年9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银川市学生校外就餐休息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共餐饮具消毒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监督机构受本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公共餐饮具卫生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餐饮业、公共场所公共餐饮具卫生管理
(一)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公共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
(二)具有与公共餐饮具清洗、消毒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其地面、墙面应当防水、防潮,易于清洗,污水按规定排放;
(三)配备最大接待量3倍以上的公共餐饮具;
(四)清洗、消毒设施的大小和数量应当能够满足需要;
(五)公共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应当专用,水池应当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的无毒、防腐蚀材料。采用化学方式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应当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六)采用自动清洗消毒设备的,设备上应当有温度显示和清洗消毒剂自动添加装置;
(七)设有专供存放消毒后餐饮具的保洁设施,其结构应当密闭并易于清洁。
公共餐饮具应当使用热力方法进行消毒,因材质、大小等原因无法采用的,可以使用化学方法消毒。
集中式消毒餐饮具或一次性餐饮具,使用后不得自行清洗、消毒供公众使用。
第三章集中式餐饮具消毒企业卫生管理
(一)选址、内外环境、厂房、设施、设备及工艺流程应当符合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的相关要求;
(二)具有卫生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经过职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三)具有在工艺流程和生产加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原料、辅助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物料;
(五)具有能对产品进行卫生检测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六)具有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生产用水。
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同意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原编号不变,有效期为四年。
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新申请卫生许可证办理。
(一)保持内外环境整洁,具有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厕所、垃圾堆放、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包装、贮存、运输和装卸餐饮具的容器、工具、设备及场所安全、无害,保持清洁;
(三)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加工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四)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卫生规范。
每批次的集中式消毒餐饮具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四章监督管理
(一)负责公共餐饮具的检测,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
(二)监督公共餐饮具清洗消毒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三)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四)宣传公共餐饮具清洗消毒的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对公共餐饮具清洗消毒人员进行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的培训;
(五)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受理投诉举报案件;
(六)其他公共餐饮具卫生监督、管理事项。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时,有权向餐饮业、公共场所、餐饮具消毒企业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进入生产、经营场所检查,按照规定进行采样。当事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生产经营者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一)不具备公共餐饮具清洗消毒条件的餐饮业、公共场所自行清洗、消毒公共餐饮具的;
(二)使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或一次性餐饮具的餐饮业、公共场所,未设置专间(区)存放未使用的集中消毒公共餐饮具或一次性餐饮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