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学生校外就餐休息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从业人员应当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在加工食品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佩戴口罩,头发置于帽内;(二)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三)禁止在校外就餐场所吸烟;(四)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应用流动水洗手及消毒;(五)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