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实行校园封闭化管理,在主要区域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装置,有条件的安装一键报警系统,做好校园安全巡查。每所学校、幼儿园应当至少有一名专职安全保卫人员或者受过专门培训的安全管理人员;有条件的可以与社区、家长合作,建立安全保卫志愿者队伍,在上下学时段维护校门口秩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监督、指导学校、幼儿园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公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