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八章 扶持措施第五十八条有效本市优化金融扶持措施,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制,依法完善乡村资产抵押担保权能,落实金融支农服务奖励、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鼓励各类金融服务机构依法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发展乡村普惠金融,为乡村振兴提供金融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上市挂牌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融资,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