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梯次推进,统筹布局乡村振兴示范村建设,制定并落实扶持政策,组织创建乡村振兴先进典型。

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乡村振兴示范村建设责任,引导各类资源向乡村聚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