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农业农村、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技能培训,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加快培养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农村电商人才、乡村工匠等。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龙头企业等主体积极参与或者承担培训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