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二章 营商环境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涉及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充分听取中小企业及其行业组织的意见,保障其在制度建设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