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八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