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受到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影响的中小企业解决人员和财产安全、物资供应、要素保障等问题,并将其纳入相关突发事件应对预案。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可以通过降低企业生产要素成本,依法落实减免或者缓缴税费、加大财政金融支持、提供法律服务等政策措施为中小企业纾困。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