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四章 创业创新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各类创新服务机构建设和创办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基地,为中小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服务。鼓励各类创新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研发设计与应用、质量标准、实验试验、检验检测、技术转让、技术培训等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企业技术、产品升级。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