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二章 营商环境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家荣誉制度,培育企业家精神,广泛宣传优秀企业家的创新精神和社会贡献,积极营造尊重和激励企业家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