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损毁禁牧休牧标志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恢复禁牧休牧标志,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