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禁牧休牧条例第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实行禁牧休牧的区域和期限内放牧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放牧,给予警告,并对牲畜所有者处以每个羊单位十元罚款。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