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实行舍饲圈养的养殖户给予粮食和资金补助,将家畜圈舍设施建设、饲草料等补助的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具体补贴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草食性牲畜舍饲圈养工作。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