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条例/第五章 监督评价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政务服务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