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并确保共享获得的政务服务数据安全,不得将政务服务数据用于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不得随意更改共享获得的政务服务数据。

政务服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管理单位和行政机关应当加强网络安全防护,保障政务服务数据共享交换系统安全。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