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业务办理协同标准。

跨部门业务协同办理应当明确牵头部门与协办部门,实行一窗受理、网上运转、并行办理、限时办结。

跨区域业务协同办理由共同的上级主管部门牵头协调,实现一套共享数据、一个受理标准、一套服务规范。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