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救援体系。

发生管道事故,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启动管道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和扩大。事故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协助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