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管道企业应当对管道沿线的地理地质环境、重要基础设施、人口密集场所、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存储场所等涉及管道外部环境的信息进行收集、存档并定期更新;对可能影响管道安全的外部风险点、危险源进行排查、评估,制定相应的应对方案并实施。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