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禁止采石、采矿、爆破。在前款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经管道所在地的区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方可实施。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