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禁止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但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进行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