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十九条有效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二)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三)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四)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五)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