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有效管道企业应当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测、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对管道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应当进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管道事故的发生。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管道企业应当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管道企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维修等作业,管道沿线的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