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结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组织编制本市管道布局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依法纳入本市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本市管道布局规划,应当征求有关区人民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道企业等方面的意见。

管道企业建设、运营管道应当符合全国管道发展规划和本市国土空间规划。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