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十条有效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结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组织编制本市管道布局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依法纳入本市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本市管道布局规划,应当征求有关区人民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道企业等方面的意见。管道企业建设、运营管道应当符合全国管道发展规划和本市国土空间规划。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