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应当坚持创新驱动、市场主导、融合发展、安全可控、系统推进的原则,以提升智能制造创新能力、供给能力、支撑能力和应用水平为着力点,深入推进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网络化协同、智能化变革。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