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智能制造发展的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智能制造,是指基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先进制造技术深度融合,贯穿于设计、生产、管理、服务等制造活动各个环节,具有自感知、自决策、自执行、自适应、自学习等特征,旨在提高制造业质量、效益和核心竞争力的先进生产方式。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