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产业联盟、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参与基础通用标准、关键技术标准、行业应用标准等智能制造标准研究和标准体系建设。

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智能制造标准的宣传、培训和推广,指导和支持企业应用智能制造标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