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第二章 智能制造供给第十四条有效鼓励软件企业、装备制造商、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用户企业强化协同,联合开发面向产品全生命周期和制造全过程的核心软件,研发嵌入式工业软件及集成开发环境,研制面向细分行业的集成化工业软件平台。市和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工业知识软件化和架构开源化,推动工业软件云化部署,支持重大项目和骨干企业开展安全可控工业软件应用示范。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