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乡村人居环境治理促进条例/第六章 农业废弃物治理第三十四条有效鼓励采用绿色耕作措施,控制和减少农药用量。农药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设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设备。农药使用者应当妥善存放农药包装物,及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回回收站点。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