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鼓励采用绿色耕作措施,控制和减少农药用量。

农药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设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设备。

农药使用者应当妥善存放农药包装物,及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回回收站点。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