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乡村人居环境治理促进条例/第五章 生活污水和粪污治理第二十六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保证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