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乡村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定期清运;

(二)对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分装运输;

(三)采取密闭等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丢弃、扬撒、遗漏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四)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点、中转站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