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乡村人居环境治理促进条例/第四章 垃圾治理第二十三条有效乡村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定期清运;(二)对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分装运输;(三)采取密闭等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丢弃、扬撒、遗漏垃圾以及滴漏污水;(四)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点、中转站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