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纳入经济社会发展 规划。

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 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