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四条有效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归侨职工,工龄满30年退休的,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原有规定计算的基本退休费,与退休当月基本工资的差额部分,由所在单位一次性发放。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7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