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二条有效归侨、侨眷与境外亲友的往来和通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限制、干涉,不得非法扣压、开拆、隐匿、毁弃、盗窃归侨、侨眷的邮件。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7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