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市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辖区人民政府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镇、村庄和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的实施工作。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