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市、县(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将未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五)未依法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
(六)在规划区内发现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建设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