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建设乡(镇)村企业或者村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需要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规划选址意见书后,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