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十四条有效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城市总体规划、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审批。镇、村庄规划确需修改的,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后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