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九项规定的,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